关于房屋买卖户口诉讼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25 05:41) 点击:1648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XXX,女 委托代理人:何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一:徐XXX,男 被告二:张XXX,女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3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即上海春夏经纪公司就买卖环镇北路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66552)(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第一条规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春夏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王XXX,经纪人执业证书号:FA000101XXX),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买卖合同附件五即“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09年8月3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买卖合同附件三即付款协议第6项约定“甲方房产内无户口”。经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在XXX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之事时,XXX派出所告之原告,环镇北路房屋内已经登记有两个户口,查实为章XXX和贺XXX两人户口。后原告向被告核实情况,两被告才向原告说实话,并予以承认该两个户口系其(被告)买房时原产权人的户口。至起诉前,应原告强烈要求,两被告曾要求章大明、贺晓燕解决户口迁移之事,但是章XXX、贺XXX要求以被告支付其3万元作为户口迁出的交换条件,两被告不同意。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两被告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至今都不予解决户口迁移之事。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无故违约。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告知出售房屋内的户口真实状况及按时迁移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合同义务,在房屋交接时予以一并查验、交接清楚。依照合同法规定,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告知出售房屋内的户口真实状况和将户口按规定迁移。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两被告向原告承诺“房产内无户口”,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因此,两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故意隐瞒行为直接剥夺了原告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待原告发现事实真像后,两被告又不予积极解决户口迁移。因此,两被告的诸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买卖合同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两被告应当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十条、附件三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综上,特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为原创作品,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转载等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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