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通过联建公助的形式原有私房被拆迁,以拆一还一,剩余面积自己出钱购买了70%的产权。按5口人计算分得卢湾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居住面积19平方住房一套。户口为产权人,其余为妻子(残疾)、儿子和两个女儿(残疾)。于2000年的时候支付了维修基金获得了剩余30%的产权。房管局认定30%的产权是拆迁福利所得。
1998年,由于人均居住面积少于4平方,由户主单位征配了静安区大田路旧里一间,房屋调配单为户主和其儿子。后将户主妻子、两个女儿,儿媳(外地户口)、孙子户口迁入,共计7个户口。
按照当地动迁标准,自购的产权不计入他处有房。结合我们家的实际情况以及房管局的认定,我们家能够计入他处有房的面积应为45*0.3=13.5平方米。但是动迁组却将户主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共三个残疾人的户口划出,说他们属于他处有房,且计算标准不是按照13.5平方米,而是按照45平方米,这样他们人均居住面积正好达到15平方,属于他处有房。
既然自购产权不计入他处有房,可动迁组在实际操作中却又执行了不同标准,将自购产权部分也计算进去了,这个明显是前后不一,也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